斬首是古代死刑的一種,它是隨著法律的建立而出現(xiàn)。但它作為軍隊中的一種刑罰始于何時?至今仍是個謎。
有人說斬首是春秋時期開始的。那時曾流傳過孫武斬吳王寵姬的故事。據(jù)《史記·孫武吳起列傳》載,孫武獻《兵法》于吳王闔廬,吳王為考驗孫武的用兵才能,當即命他訓練宮女。孫武受命后,將180名宮女編成兩隊,并以吳王的兩個寵姬任隊長。
講解要領,宣布紀律,待宮女們回答明白之后,才開始操練。先發(fā)令向右轉(zhuǎn),誰知宮女們卻大笑不聽命令。孫武又將要領講了一遍,再次宣布紀律,又發(fā)令向左轉(zhuǎn),宮女們?nèi)匀淮笮Α?/p>
孫武宣布:“約束不明,中令不熟,將之罪也;約束已明而不知法者,吏士之罪也”,立即按軍法從事,“遂斬隊長二人以徇,用其次為隊長,于是復鼓之,婦人左右前后跪起皆中規(guī)矩繩墨,無敢出聲”。這一故事,是否能說明當時軍中就有斬首這一刑罰呢?
其實春秋時期已公布了成文法,并把刑書鑄在鼎上,從以往的不公布狀態(tài)走向公布狀態(tài)。法律以對付逃亡和鎮(zhèn)壓盜賊為重要內(nèi)容。那時軍隊規(guī)模擴大,增加了新兵種,為了鞏固部隊,軍事法已初步建立。不但對逃亡者使用酷刑,對練兵中違紀者也施以重刑?!蹲髠鳌份d,楚將子玉治兵,一天時間,就處死3人。類似孫武斬吳王寵姬的事,在軍隊中已出現(xiàn)。
另一種觀點認為:斬首始見于西周。西周的刑罰共有墨、劓、剕、宮和大辟五種,稱“五刑”。大辟是當時死刑的通稱。據(jù)《尚書·呂刑》記載,西周有五刑之屬3000條。根據(jù)犯罪人等級及罪行大小,各種刑罰都有不同的執(zhí)行形式,規(guī)定著不同的條文。如死刑就有殺、斬、磐、膊、焚等多種。
據(jù)《周禮·秋官·掌戮》對死刑的解釋,殺,“殺以刀刃”;斬,“斬以斧鉞”。說明西周就有。那時的軍隊實行“國人”(自由民)當兵的等級制度,隨著戰(zhàn)爭規(guī)模擴大,“軍旅皆出于鄉(xiāng)”,軍隊由6個師擴展為22個師,頻繁地征伐爭戰(zhàn)。為懲治軍中的犯罪者,習慣法和不成文法中均有“殺”、“斬”之刑。國王的軍令、訓詞及權臣的命令是法律形式之一,《周禮·秋官·士師》載:“誓,用之于軍旅”。
周武王率兵伐紂,在商郊牧野誓師(史稱“牧誓”)時,就宣布過嚴明的軍紀。如無命不許輕退,敵退不許追殺,務須嚴守約束,若有不遵者殺無赦。在這次作戰(zhàn)中,當周軍攻入商都朝歌時,周武王對已死的商紂王,“乃射三發(fā)而后下車,擊之以輕呂(劍名),斬之黃鉞(銅斧)”,交將紂的頭懸掛在大白旗上(見《史紀·周本紀》)。
還有一種觀點認為:斬首始于秦。秦的死刑,種類多,執(zhí)行手段極其殘酷。僅秦律中規(guī)定的死刑就有:棄市、斬、梟首、磔、戮、具五刑、戮尸、車裂、、定殺、紋和族等12種。其中“斬”和“梟首”,都屬于“斬首”類。一說“梟首”是處死后懸頭示眾,不包括斬首。
那時車隊中法律比較完備,據(jù)出土的秦簡《軍爵律》和《商子》載,對違反軍令的人要按法嚴懲,對作戰(zhàn)中畏死不前,臨陣脫逃者,處以死刑。軍中規(guī)定的死刑還有:“降敵”罪,“降敵者誅其身,沒其家”,殺本人,全家還要沒為官奴;“不得”罪,下級軍官帶兵作戰(zhàn),得不到敵人首級的,要處死;“譽敵”罪,贊揚敵軍,瓦解士氣者,要處“戮”刑。那時軍隊由于條件限制,執(zhí)行死刑時,往往是斬首。
說軍隊斬首始于秦,不僅是其法律中明文規(guī)定有“斬”的刑罰,還因為一是秦建立空前統(tǒng)一的強大的封建帝國后,奉行了先秦法家關于“法”、“術”、“勢”的法治理論,司法機構健全,立法完備嚴密,用刑嚴峻苛刻,主張依靠法律的強制力貫徹統(tǒng)治者的意志,強調(diào)重刑厚賞。
二是秦時軍隊中實行了賞勇罰怯的制度,認為士兵的勇敢在于“制”。軍中還實行了征兵制度,從中下階層的士民中征集兵員,為了鞏固部隊,賞罰十分明確,特別強調(diào)嚴懲和重刑,“明制度于前,重威刑于后。刑童則內(nèi)畏,內(nèi)畏則外堅矣”。
三是軍隊中普遍使用了鐵制兵器,執(zhí)行斬首時,較之春秋前使用的黃鉞(銅斧)要便利得多。
但是,也有人認為,秦律中雖有“斬”的刑罰,并無“斬首”之刑?!皵亍奔劝〝厥?,也包括腰斬、斬手足以及處死后砍殺等。那么,軍中斬首究竟始于何時?確實成了千古之謎。